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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小企業請領獎助金,應於首位增僱人員到職後,每滿六個月請領一次;
至遲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十五個月內請領完畢。
中小企業每次請領獎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機關或團體為
之;經審核屬實者,依規定發給獎助金:
一、領據及請領清冊。
二、增僱人員出勤紀錄。
三、增僱人員薪資清冊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