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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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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
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
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六、行銷據點之建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