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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
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
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
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