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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