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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輸配電業應提供其所需之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得向再生能源發電業收取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