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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