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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取得認可文件者,得於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後,填具示範獎勵補助申請表(附件五)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示範獎勵補助:
一、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文件影本。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證明影本。
三、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附件六)。
四、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決算書(附件七)。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五: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補助申請表.PDF
附件五: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補助申請表.DOC
附件六: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PDF
附件六: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DOC
附件七: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決算書.PDF
附件七: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決算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