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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本額、營業場所及工具設備證
明文件,代表人及技術員工身分證影本及相片,技術員工資格證件,並繳
納執照費及登記費,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承裝業登記執
照 (以下簡稱登記執照) ,於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