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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 (構) 代表及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
委員會,以召開評選會議方式,審議申請補助案件。
前項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審查評分,並依申設計畫
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對技術引進及推廣擴散之助益等項目分別評分,
依得分高低排出優先順序。
執行單位應依評選委員會審議排序結果,以排序在前者為優先獲選補助對
象,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