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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研發足以提升車輛燃油效率,顯現其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者,廠商得加計於其銷售車輛之加權平均能效。
前項環保創新技術、產品及可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