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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左列各物,非經縣政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麴、紅麴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及其他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