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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許可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生產業務經
營許可失效:
一、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六月內未依法申請公司登記或申請被駁回
者。
二、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兩年內未依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申請被
駁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