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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九十給與,其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員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其志願定之,經擇領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