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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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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全年期實際收購農民糖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