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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趕工工程所稱之重要或緊急工程,以左列各項為限:
一、本部指定或報准限期完成之重要緊急工程。
二、因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必須加緊搶修之工程。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項工程,應於全部工程完成查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由各
機構考核確具成效,方能提出發給趕工獎金之申請,每一工程均以一次為
限。但各項工程經核准延期後,再提早完工者,以不予給獎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