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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善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依法令提供調閱,或應再生水經營業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專業技師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前述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