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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