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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關集水區整治方案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攔砂壩新建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二、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拆除或其他改善作業。
三、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惟現有產業
道路不得升級或拓寬。
四、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利用型態檢討與禁止
、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復育
有關之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