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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鑑定機關應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至鑑定測試地點會同辦理鑑定測試;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