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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廠品質保證制度經調查符合規定,且具產品經型式試驗合格者,發給產
品安全標誌證明書,其產品准予使用安全標誌。品質保證制度及產品安全
規範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