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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