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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代施試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抄本一份,
連同應繳檢驗費向檢驗機構指定之受理報驗單位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業
者要求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填寫報驗申請書正本一份抄本二份,由受理報
驗單位分送代施試驗機構及發證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