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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輸入配額應於第五條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填具輸入配額申請書並檢附
有關文件,向貿易局為之。
前項申請進口之貨品,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申請人並應
填載其原產地資料。
申請輸入配額時,貿易局得收取配額管理費。貿易局應公告輸入配額之核
配結果,並通知獲配者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
輸入配額申請書及輸入配額證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