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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指同一門牌編號之營業場所。
同一門牌編號內之營業場所,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但下列情況視為不同營業場所,得分別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一、同一樓層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分間牆區隔,並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二、分屬不同樓層,設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