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
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