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及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及第六款之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及抵繳比例,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他利益抵繳出資者加附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