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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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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為不相同。
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有限合夥、公司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