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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四、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
五、經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逕予許可後,不符合逕予許可之條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