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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已登錄者,應撤銷之: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