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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利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或與其利益衝突之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託辦理之相關案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