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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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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