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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投資事業應於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