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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
配銷中心業務,更換所委託之營利事業,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
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