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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