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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地段、地號及面積。
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有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