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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