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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審議前條之申請案,主管機關應先委請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人財務審查,
並聘請有關學者與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審會) ,進行技
術審查。
前項技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主導性新產品技術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人執行主導性計畫之技術能力。
三、監督主導性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主導性計畫之變更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