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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廠從事甲類化學物質之製造或加工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
機關許可始得為之。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甲類化學物質製造或加工之工廠
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址,若為法人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二、從事製造或加工之工廠所在地。
三、從事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名稱、數量及設備設計之產能。
四、製造或加工之方法與目的及其所使用的機械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