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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查,其檢查重點如下:
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
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
三、交易單據及簿冊。
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