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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之公民營事業不得將受託業務轉託他人辦理。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因而增
加支出之開發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
民營事業之事由,並報經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