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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供應戶數及供氣數量。如係分期發展者,其分期供氣戶數及供氣數量
。
二、計算供氣戶數及供氣數量之依據。
三、開始供氣日期。如係分期發展者,其分期供氣之日期。
四、詳細設備投資項目 (包括建設工程、擴充工程、改良工程等) ,及金
額之預算。 (附表一)
五、配置機器設備及導管工程之資產總額。
六、經常營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附表二)
七、維護計畫 (包括安全技術人員與維護技術之來源、所需購置之維護設
施與金額之預算、各項設備維護檢查之項目與週期及次數) 。
八、未來三年各年度之營運計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應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圖表附件:
附表一(公司名稱)設備投資預算表.PDF
附表二(公司名稱)營業收支預估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