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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議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審議會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