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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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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
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報,且已有證照紀錄者,免附。
二、僱用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附件三);非經爆炸物購買者僱用者,另應檢附委託爆破專業人員之證明文件。
三、適任爆炸物使用相關作業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名冊所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換發新證者,應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