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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