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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炸藥實驗室須以擋板相互隔離,危險性之實驗應以遙控方式操作,操作處
所應以擋牆 (板) 掩護,炸藥實驗室之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336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