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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
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單位分布狀況,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立分銷
處。
第一項廠場設置要點,由經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