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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機械、電氣產品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分等工廠檢驗記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
七、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儀器、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九、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