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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驗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台北區檢 (試) 驗業務之執行檢討改進事項。
二、關於商口報觀及委託試驗案件之審查,登記發證暨繕發報告事項。
三、關於有關檢 (試) 驗案件技術性之研擬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各分局有關檢 (試) 驗物品技術上協辦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檢 (試) 驗方法及檢驗標準之檢討建議事項。
六、關於技術性問題之諮詢解答及其他技術性服務事項。
七、關於檢 (試) 驗設備裝置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檢驗報告之審核簽證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器材藥品等領用調配之審議監驗及消耗性材料使用管
理登記事項。
十、關於調派抽樣人員及樣品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作時效之管制及公務登記資料提供事項。
十二、關於轄區分等檢驗工廠平時抽查及其出口檢驗報告評議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年度預算編列分配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面處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