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9: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以書面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病歷及醫療資料:
一、收容人經健康檢查後,醫師認有必要。
二、收容人罹病就醫後,醫師認有必要。
三、機關為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機關長官認有必要。
前項資料,受請求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應協助提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