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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